一、法律体系的混合性:从"民法典"到"混血儿"的演变
日本法律体系的独特性在于其成功融合了大陆法系(Civil Law)与英美法系(Common Law)的要素,形成了学界所称的"混合法系"(Mixed Legal System)或"混血儿"
。这种融合并非简单的制度拼凑,而是经历了明治时期的"全盘西化"、战后的"美国化"改革,以及当代的"本土化调适"三个历史阶段。
(一)明治时期的欧陆法继受:德国法典范式的确立
日本近代法律体系的构建始于明治维新。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日本正式走上法治国家道路,而其法律体系的蓝本主要是德国法与法国法
。
1898年实施的《明治民法》是日本民法近代化的里程碑。该法典的编纂过程体现了从法国法向德国法的范式转移:
起草方针的转变:旧民法典(1890年颁布,因"法典论争"被延期)主要仿照法国民法,但新民法典的编纂明确转向以德国1888年民法典第一草案为主要继受对象,同时广泛参考奥地利民法、瑞士债务法、英国债务法等
。1893年设立的"法典调查会"由伊藤博文任总裁,三位帝国大学教授穗积陈重、富井政章、梅津次郎担任起草委员,排斥外国人参与,强调本土化
。
体例结构的德国化:新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完全采用德国潘德克顿(Pandekten)体系的五编制结构,而非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
。
内容的双重性:法典的财产法部分(总则、物权、债权)以个人主义为思想基础,确立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个人责任三大原则,符合资本主义发展需要;而身份法部分(亲属、继承)则以传统家族主义为基础,保留封建性的"家"制度,户主对家属拥有居所指定权、婚姻同意权、制裁权等,妻与未成年人并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种财产法的近代化与身份法的封建性之间的矛盾,反映了日本法律现代化进程的曲折性。
(二)战后的美国法影响:宪法与程序法的改革
1945年日本战败后,在美国占领当局主导下进行了大规模的司法改革,史称"法制占領"。这次改革使英美法系要素深度融入日本法律体系:
宪法的"美国化":1946年《日本国宪法》以美国宪法为蓝本,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基本人权保障(31条人权条款)和完全虚君制政体
。违宪审查制度的引入、正当程序(due process)原则的采纳,都是典型的英美法要素。
刑事司法的改革:刑事诉讼法在美国法模式下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包括刑事辩护制度的强化、证据排除规则的引入、审判程序的对抗制化等
。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状一本主义、交互询问制度(cross-examination),明显体现了英美法的影响。
商法与劳动法的重构:商法中的公司治理结构、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劳动法中的集体谈判制度,都大量借鉴美国法。
(三)当代的混合法特征:判例法与成文法的互动
当代日本法律体系呈现鲜明的混合法特征:
成文法的基础地位:日本被归类为以成文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由宪法、五大法典(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法)构成"六法全书"系统
。这与韩国、台湾等东亚法域共享相同的法典化传统。
判例法的实质重要性:尽管以成文法为主,但判例法在商业法和税法领域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性
。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律师和法律学者密切关注判例法,因为它们在立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际上创造了新的法律。这种"判例法的成文法化"(stare decisis的有限承认),是日本法区别于德国法的重要特征。
法律方法的混合性:在实践中,日本律师更倾向于直接查阅案例汇编或相关部委网站的最新通知,而非从宪法和法典开始研究法律问题
。这种"从判例到原则"的思维方式,与英美法的"归纳推理"更为接近,而非欧陆法的"演绎推理"。
二、民法典的本土化:德国法基础上的日本创新
日本民法典的成功不仅在于对德国法的继受,更在于其本土化(indigenization)过程中的创造性转化。这种转化体现在法解释学、判例形成和学说发展三个层面。
(一)法解释学的独特发展
日本民法学在战后形成了独特的"我妻法学"传统。我妻荣(1897-1973)等学者在继受德国法学的同时,结合日本社会实际,发展出具有本土特色的解释论:
债权法的精细化:日本民法典债权编在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等领域,通过判例和学说形成了精细的规则体系。例如,"不完全履行"(不完全給付)理论的发展,弥补了德国法系的漏洞,影响了台湾和韩国民法的发展。
物权法的本土化:在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制度方面,日本民法通过判例创设了"所有权移转的担保化"理论,既符合商业实践需要,又保持了与德国物权法体系的协调。
租赁权的物权化:日本民法第605条规定的"赁借权对抗力"(租赁权物权化),是对德国法"买卖不破租赁"(Kauf bricht nicht Miete)的强化,反映了日本社会中租赁关系的普遍性和稳定性需求。
(二)判例形成的独特机制
日本民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最高裁判所的判例。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undesverfassungsgericht)的违宪审查权不同,日本最高裁判所通过"判例变更"(判例変更)机制,在维持法安定性的同时实现法的续造。
"以及债权"理论的判例形成:在连带债务与保证的关系上,日本判例通过"大判1914年"(大审院判决)确立了"以及债权"(および債権)理论,这一理论虽受德国法影响,但形成了独特的日本法特色,影响了东亚各国的民法发展。
过失相抵规则的展开:日本民法第418条(现行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相抵规则,通过判例形成了"被害人的过失"与"过失相抵的能力"等精细理论,在保护受害人与维护行为自由之间寻求平衡。
(三)消费者保护法的创新
近年来,日本在消费者保护领域进行了大量立法创新,这些创新超越了传统大陆法的框架:
消费者契约法的制定:2000年《消费者契约法》引入冷却期制度(クーリング・オフ)、不当条款规制等,这些制度虽受欧盟指令影响,但具体设计体现了对美国法的借鉴。
不正竞争防止法的修订:在商业秘密保护、域名抢注规制等方面,日本法吸收了美国法的经济分析方法,强调对竞争秩序的动态保护。
三、司法制度的双轨制:职业法官与民众参与
日本司法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司法组织层面的融合,形成了独特的"双轨制"特征。
(一)职业法官的精英化培养
日本法官培养制度继承了大陆法传统的精英主义:
法曹培养的一体化:日本法律职业(法曹)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司法試験)和司法研修(司法研修所)进行培养。这种"法曹一元化"体制确保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
司法考试的极端精英化:日本司法考试被称为"世界上最难的考试",历年合格率不足3%。这种超高门槛确保了法律职业的高度专业化,但也造成了司法人员供给不足的问题。
司法研修的实务化:通过司法考试者需在司法研修所接受1年实务培训(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或2年培训(传统途径),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轮转实习,这种实务研修制度类似于德国的"见习服务"(Referendariat),但更加强调实务技能的训练
。
(二)民众司法参与的英美法引入
战后日本引入了英美法系的民众参与司法制度,以弥补职业司法的民主赤字:
裁判员制度(Saiban-in制度):2009年实施的裁判员制度,允许普通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事实认定和量刑判断。这一制度借鉴了英美法的陪审制(jury system),但进行了本土化改造:裁判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评议(而非陪审团的独立裁决),且适用于重大刑事案件。这种"参审制"(Schöffengericht)更接近德国模式,但程序设计上的对抗制要素体现了英美法的影响。
民事陪审制的探索:在知识产权案件等专业技术性强的领域,日本探索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这是英美法特殊陪审团(special jury)的日本版。
(三)替代性纠纷解决(ADR)的混合模式
日本的调停制度(調停)体现了大陆法与英美法的融合:
民事调停:家事审判和民事调停由调停委员会(调停委员为民间人士,调停主任为法官)进行,这种"法官主导的调解"不同于美国的Court-annexed mediation,也不同于中国的人民调解,形成了独特的"日本型ADR"。
仲裁的国际化: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CAA)的仲裁规则吸收了UNCITRAL示范法(英美法与大陆法妥协的产物)的要素,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保持竞争力。
四、法学教育的双轨制:学术与实务的分化与融合
日本法学教育体系的独特性在于其双轨制结构:法学部(本科)负责素养教育,法科大学院(Law School)负责职业教育,法学研究科(研究生)负责学术研究。这种结构既保留了大陆法的学术传统,又引入了英美法的实务教育模式。
(一)法科大学院:美国模式的本土化
2004年设立的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是日本司法改革的核心产物,其制度设计体现了对美国Law School模式的创造性转化
:
制度设计的混合性:
-
保留本科法学教育:与美国不同,日本在设立法科大学院后并未废止法学部本科教育,而是采用两者并行的体制。本科阶段实施素养教育,法科大学院实施职业教育。
-
研究生层次的定位:法科大学院设在研究生教育阶段,而非本科后第一学位(first degree)教育。这既保留了日本重视基础教育的传统,又引入了职业教育的实务导向。
招生与学制的分层:
-
既修者与未修者:法科大学院对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修者)实行2年制,对非法学本科毕业生(未修者)实行3年制。这种分层既保障了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又允许"法律门外汉"通过延长学制进入法律职业,类似于美国法学院的JD(Juris Doctor)教育,但保留了大陆法的学术预备要求。
课程体系的实务导向:
-
核心课程群(A、B、C群):A群为基础法律知识(宪法、民法、刑法等),B群为基础实务能力,C群为判例研究、事例研究等实务科目。C群课程强调"事实认定论"与"要件事实论"等实务观点,而非单纯的法理论证。
-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合:课程设置打破传统学科界限,开设"民事法课程"(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合一)、"刑事法课程"(刑法、刑事诉讼法合一),强调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结合。
师资构成的双轨化:法科大学院要求专职教师中20%以上具有5年以上司法职业经验(法官、检察官、律师)
。这种"理论研究者+实务专家"的双轨师资,确保了教育的实务针对性。
临床法学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法科大学院设立法律诊所(law clinic),学生在实务家教员指导下参与真实案件处理,提供法律援助。早稻田大学等院校还开展外国人法的临床教育,让学生参与难民认定、犯罪人引渡等案件的辅助工作
。这种"learning by doing"(行动学习)模式,是英美法教育的典型特征。
(二)法学研究科:学术传统的坚守
与法科大学院的实务导向不同,法学研究科(法学研究科)坚守学术研究的传统:
学术导向的培养目标:法学研究科以培养法学研究者和理论型人才为核心,课程聚焦特定法律领域(如宪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的深度研究,需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
研讨课制度(ゼミ):日本法学教育的精髓在于研讨课(Seminar,ゼミ)制度。在研讨课中,学生围绕特定主题进行报告与讨论,教授仅作为主持人引导讨论
。这种制度源于德国大学的Seminar传统,但日本法学部将其发展为精英教育的核心机制——东京大学等顶尖大学的法学部,学生需通过激烈竞争才能进入名师的研讨课。
非司法考试导向:法学研究科毕业生不直接具备司法考试资格(需额外满足条件),主要进入学术界、企业法务、政府机关、国际组织等
。这种学术与职业的分离,确保了法学研究的纯粹性。
(三)教育改革的挑战与调整
法科大学院制度实施近20年来,面临诸多挑战:
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压力: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需通过新司法考试(新司法試験),但近年来通过率持续低迷,导致"法科大学院难民"现象。部分院校因报考人数减少而合并或停办,从高峰期的74所减少至2025年的34所
。
理论与实务的张力:尽管法科大学院强调实务教育,但多数法科大学院仍依托于法学研究科,教师主体仍是理论研究者,"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
。这种学术惯性导致实务教育的效果受到质疑。
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为应对全球化挑战,日本顶尖大学的法科大学院(如东京大学、京都大学、早稻田大学、庆应义塾大学)加强国际课程建设,提供英美法(Anglo-American Law)专业方向,培养国际商务律师(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yer)
。
五、方法论特色:比较法学的深度实践
日本法学专业在方法论上的独特贡献在于其比较法学(Comparative Law)的深度实践。这种实践不仅停留在制度比较层面,更深入到法解释学和法政策学的方法论创新。
(一)比较民法的精细化
日本民法学界形成了以比较法为方法的精细化学术传统:
德国法与法国法的比较:日本民法学者精通德语和法语,能够直接阅读原文文献,在物权行为无因性、债权让与、保证制度等议题上,细致比较德国法与法国法的异同,为日本法的解释论提供参照。
英美法的功能比较:在信托法、产品责任法、公司法等领域,日本学者采用茨威格特与克茨(Zweigert & Kötz)倡导的功能比较方法,分析不同法系在解决相同社会问题时的不同路径,寻求最优制度设计。
东亚法的一体化探索:日本学者积极参与东亚民法典编纂的比较研究,推动中、日、韩、台、越等法域在担保法、契约法等领域的制度协调。
(二)法社会学的经验研究
日本法学界重视法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的经验研究,弥补纯粹法解释学的不足:
司法制度改革的社会学分析:日本司法改革委员会(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在2001年提出的改革建议,大量采用了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分析日本社会的法化(legalization)程度、司法需求的结构、ADR的利用状况等。
法律职业的社会学:川岛武宜等学者对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的研究,揭示了日本社会中"厌讼"(litigation avoidance)的文化心理,为理解日本低诉讼率现象提供了社会学解释。
(三)经济分析的引入
日本法学界在20世纪90年代后积极引入法与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的分析方法:
反垄断法的经济分析:在私人垄断、不当交易限制的认定上,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和法院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效率标准,借鉴美国法的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分析框架。
公司法的经济分析:在董事责任、股东代表诉讼等领域,日本学者运用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不完全契约理论(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等经济学工具,推动公司法制度的效率化改革。
六、当代挑战:全球化与数字化的双重冲击
日本法学专业面临全球化深化与数字化转型的双重挑战,需要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融合基础上,探索新的发展方向。
(一)国际法律服务的竞争
随着国际仲裁、跨境并购、数据跨境流动等法律事务的增多,日本法律服务业面临英美律所的激烈竞争。日本法科大学院加强英美法教育,培养** dual-qualified lawyers**(双重资格律师),既是应对挑战的策略,也是法系融合的深化。
(二)AI与法律科技的冲击
法律科技(Legal Tech)的发展对日本法学教育提出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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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法律检索:传统的"六法全书"检索方式正在被AI驱动的法律数据库取代,学生需要掌握法律信息学(Legal Informatics)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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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的兴起要求法学教育纳入代码即法律(code is law)的新范式,这对以文本解释为核心的传统法学教育构成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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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纠纷解决(ODR):电子商务的普及推动了ODR的发展,要求法律人才具备技术素养与跨文化沟通能力。
(三)法律体系的新融合
面对气候变化、公共卫生、人工智能治理等全球性议题,日本法律体系需要超越传统的大陆法vs英美法二元对立,探索"第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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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与硬法的结合:在环境法、金融规制等领域,日本法大量采用指引(guidelines)、基准(standards)等软法形式,这种"软法硬化"(hardening of soft law)现象超越了传统法系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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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国内化:日本在人权法、国际贸易法等领域的立法,越来越多地直接转化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这种"国际法的宪法化"趋势,要求法学教育强化国际法与比较法的维度。
结语
日本法学专业的独特性在于其成功地实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深度融合。从明治时期的德国法典继受,到战后的美国法改革,再到当代的混合法体系成熟,日本法在保持成文法传统的同时,吸纳了判例法的灵活性;在坚守学术法学的同时,引入了实务教育的职业化导向;在维持职业法官精英化的同时,引入了民众司法参与的民主化机制。
这种融合不是简单的"拼盘",而是通过本土化的创造性转化,形成了具有日本特色的法律体系与法学教育模式。其经验表明:法律体系的现代化不必拘泥于单一法系的传统,而可以通过比较法的方法,择善而从,构建适应本国社会需求的混合法体系。
对于中国法学教育而言,日本经验提供了重要启示:如何在继受西方法的同时保持文化主体性,如何在学术教育与职业培训之间寻求平衡,如何在全球化浪潮中维护法律主权。日本法学专业在"和魂洋才"理念指导下实现的法系融合,为东亚法律文明的现代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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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3:32













